減輕辦稅繳費負擔!2月1日起精簡34項涉稅費資料報送
瀏覽次數(shù):7285 發(fā)布時間:2023-02-13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稅務總局近日發(fā)文明確,自2023年2月1日起,對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其中,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12項,改留存?zhèn)洳樯娑愘M資料22項。
什么是取消報送和留存?zhèn)洳?/strong>
取消報送指現(xiàn)有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辦理稅費事項時需報送的資料改為無需報送。
留存?zhèn)洳?/strong>是指現(xiàn)有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辦理稅費事項時需報送的資料改為資料留在納稅人處存檔保管,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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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初始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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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事項通知書》(發(fā)票票種核定通知)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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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變更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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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事項通知書》(發(fā)票票種核定通知)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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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復印件及銷貨清單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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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統(tǒng)計調查數(shù)據(jù)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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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分攤方式資料報送與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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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明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等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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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存根聯(lián)或報查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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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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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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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fā)票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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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抵扣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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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yè)(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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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yè)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qū)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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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yè)(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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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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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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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yè)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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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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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企業(yè)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的財務會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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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地區(qū))政府機關核發(fā)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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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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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適用于其他地區(qū)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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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適用于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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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